王明朱: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课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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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分类
课程类别:  生产管理 »  安全管理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课纲
课程背景:
生命重于泰山,唯有安全,才可发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是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一个文件,由2005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自2005年9月3日起施行。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05年9月26日印发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同时废止。《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2020年11月2日应急管理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事故大都发生与现场,而96%属于人员违章引起,如何杜绝,迫在眉睫,为此,保障安全做好预防工作,培训先行。

课时安排:0.5天(6小时/天)
课程收益
²  通过本课程的培训,统一一个标准、建立一个共识、改变一种习惯
²  认识事故成因分析,进一步了解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²  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有关情形的内涵及依据
²  深层次学习《判定标准》的理解和把握
课程对象:煤矿管理层、应急管理人员、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
培训方式:讲解+视频播放+案例分析+经验分享+讨论互动+练习
课程大纲:
导读:
同样的企业、同样的条件,为什么你出事故?
同样的危险、同样的风险,为什么你出事故?
同样的违章、同样的事故,为什么你出故事?
视频:工作中的违章行为
第一模块 修订背景与特点
1. 修订背景(目的和依据)
2、修订的主要内容
(1)增加条款情况
(2)修改完善条款情况
3、适用范围
第二模块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条文解读】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2、瓦斯超限作业;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7、超层越界开采;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11、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5、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模块 《判定标准》的理解和把握(结合案例或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哪些?
2、“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哪些?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哪些?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哪些?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哪些?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哪些?
7、“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哪些?
8、“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哪些?
9、“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哪些?
10、“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哪些?
11、“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哪些?
12、“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哪些?
13、“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哪些?
14、“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哪些?
课程回顾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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