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疏敏:解读《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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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分类
课程类别:  金融资本 » 银行管理
制裁管理和关联交易管理
解读《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课程导语
近年来,国际局势变幻莫测,大国摩擦不断,某些西方国家将制裁手段作为推行其强权外交政策的利器,金融机构跨境业务面临的制裁风险不断增加。
关联交易之所以为监管机关重点关注的内容,且为监管机关一直以来主抓的治理对象,究其原因,即为关联交易容易引起不合规、不公允的“利益转移”。而关联方之间要实现利益转移,也主要须通过“交易”。面对近年来关联交易的乱象,监管方一直本着从严监管,穿透监管的原则,先后出台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等文件,对关联交易始终保持高压态势。2022年1月14日,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银保监会下发了2022年1号令《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授课大纲
一、熟识关联交易的三个维度关系
1.   需要构成关联交易的第一大前提是构成关联关系
1)  办法”是关联关系的一方必须是“银行保险机构”本身,而另外一方须是满足《管理办法》的“关联方”。
2)  实务中常见的误区,不属于《管理办法》所规制的关联交易
银行保险机构投资的金融产品、银行保险机构投资参股的标的公司等
2.   “需要构成关联交易的第二大前提是必须有交易
1)  所谓交易通常系指存在直接法律关系(互相负有权利义务)
即使满足第一问“关联”(即一方为银行保险机构,另一方为合格关联方),但双方之间没有直接法律关系的,也不满足存在交易的前提条件
2)  所谓“关联但无交易”,自然也不会构成关联交易
3.   重点内容——“利益转移”。是关联交易的核心精髓所在,因为利益转移是关联交易的最终目的
1)  实务中交易结构复杂多变,难以通过列举方式完全穷尽所有的关联交易类型,因此在快速判断最好的办法即是考虑是否存在并实现了“利益转移”。
2)  是否存在“利益转移”也是实质重于形式判断关联交易的法宝
二、 新规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移事项~银行机构的关联交易分类
1.  授信类关联交易
1)  指银行机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关联方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保函、贷款承诺、证券回购、拆借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等。其中,银行机构应当按照穿透原则确认最终债务人;……
2)  银行理财资金给关联方提供融资,如果银行实质上不承担理财风险的,不属于关联交易
3)  银行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的债券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本规则也没有明确,如果是包销方式承销,则需要纳入关联交易管理。不是包销?
                I.     根据证监会的规则,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的债券和关联方发行的债券同等对待都是关联交易范畴。
2.  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
1)  包括银行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买卖,信贷资产及其收(受)益权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3.  服务类关联交易
1)  包括信用评估、资产评估、法律服务、咨询服务、信息服务、审计服务、技术和基础设施服务、财产租赁以及委托或受托销售等
2)  明确代销金融产品也纳入关联交易,包括投顾服务、财产租赁也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4.  存款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引致银行机构利益转移的事项
5.  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细化
1)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于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定义
2)  新增禁止性规定,部分在过往的检查文件中已经多次强调
                      I.    规定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或监管要求。
                     II.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利用各种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规避监管规定,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
                    III.   银行机构不得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IV.   银行机构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银行机构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含等同于担保的或有事项),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V.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为E级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开展授信类、资金运用类、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三、 实施新版三个办法主要内容梳理和分析
1.  固贷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1)  采用负面清单规定的方式拓宽了固定资产贷款的借款人范围
2)  适度延长受托支付时限要求给予了较大的灵活度
3)  明确规定固定资产贷款期限
4)  调整优化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的分期还款要求
5)  将项目融资相关管理规定作为专章纳入《固贷办法》,有利于简化和统一固定资产贷款的监管法规体系
2.  《流贷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1)  明确禁止用于给股东分红、金融资产投资
2)  放宽对小微企业的现场尽职调查
3)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及还款要求/明确贷款展期期限要求
4)  增加借款人紧急用款相关规定,提高受托支付灵活性
3.  《个贷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1)  明确个人贷款的期限要求
2)  明确线上调查及签署的金额上限要求
3)  “核心业务环节不得外包”的监管思路~《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4)  监管机关对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的要求
5)  贷款资金用途管理是本次《个贷办法》的核心监管思路之一
6)  鼓励线上化自动审批等金融科技应用的同时,应当建立人工复审机制
7)  衔接《民法典》对自然人的界定
8)  进一步明确受托支付认定标准
9)  《个贷办法》第四十四条新增贷款人可以通过债权转让或核销等方式完成处置
10)  明确个贷办法适用主体银行类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个贷办法》
四、 本次修订在强化风险控制的同时积极调整政策的适用性及有效性,体现了与时俱进、风险为本的信贷业务政策导向
1.  贷前评估和测算:细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并强调对于存在增信措施的个人贷款,亦需以全面评价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为前提
2.  资金用途监管:细化资金挪用下贷款人救济措施并进一步明确受托支付标准
3.  贷后管理:明确贷后管理的要求并强化贷后管理责任
4.  贷款期限及还款:明确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为1-3年,个人消费贷不得超过5年,经营贷款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0年。超过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需要本金分期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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