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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管理和关联交易管理 解读《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课程导语 近年来, 国际局势变幻莫测,大国摩擦不断,某些西方国家将制裁手段作为推行其强权外交政策的利器,金融机构跨境业务面临的制裁风险不断增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制裁法规存在差异,且不断更新和变化,金融机构需要及时准确地理解和适应这些法规,以确保合规操作。金融机构不仅要关注直接交易对手,还要识别通过复杂的交易链条可能涉及的间接交易对手的制裁风险,特别是对于高风险客户或来自敏感地区的客户,难以判断其真实的业务背景和资金来源。反洗钱管理和制裁管理作为影响金融稳定的重要因素、洗钱风险和制裁风险作为系统性风险的重要组成,长期以来深受监管机构重视。 关联交易之所以为监管机关重点关注的内容,且为监管机关一直以来主抓的治理对象,究其原因,即为关联交易容易引起不合规、不公允的“利益转移”。而关联方之间要实现利益转移,也主要须通过“交易”。面对近年来关联交易的乱象,监管方一直本着从严监管,穿透监管的原则,先后出台了《商业银行 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保险机构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银 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等文件,对关联交易始终保持高压态势。2022年1月14日,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银保监会下发了2022年1号令《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授课大纲 一. 反洗钱监管与制裁形势趋势解读 1. 国际反洗钱监管处罚呈现趋严态势~反洗钱在大国博弈中的地位 1) 反洗钱执法强调对违规行为的向前追溯,并且要求违规机构后续开展严格的整改,目前已经成为欧美金融监管机构的重要监管手段 2) 境外反洗钱对金融集团的要求更高,执法延伸到总部成为常态 I. 2018年境外反洗钱处罚不仅牵涉到高盛集团、德意志银行、花旗银行、摩根大通银行、摩根士丹利集团等老牌金融机构,也涉及到第一资本、荷兰国际集团等新兴金融机构 3) 为什么各国监管机构纷纷加强国际反洗钱执法合作 I. 2018年丹麦丹斯克银行涉嫌2300亿美元洗钱案曝光,受到丹麦、美国、英国和德国等多国调查 II. 2016年巴拿马“天堂文件”案~德意志银行总部被德国警方搜查,涉案人员被美国司法部起诉 4) 欧洲和美国在反洗钱亿元罚单上,更强调防范洗钱风险与健全金融企业内控机制 5) 国际形势分析,俄乌冲突影响,这些都显现出反洗钱工作已不再局限于技术性问题,而是与国际政治、经济、金融博弈捆绑在一起 I. 涉俄制裁形势 II. 2019年5月2日OFAC首次公布了美国《制裁合规承诺框架》 2. 反洗钱法律框架及国际反洗钱监管较之前更为严厉 1) FATF正在对其成员国开展第四轮评估~我国目前表现为何 2) 鼓励执法机构开展反洗钱合作。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出台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以及扩大监管力度等方面的反洗钱措施 I. 世纪大案~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洗钱案,马来西亚政府起诉高盛集团索赔75亿美元 II. 世纪大案~新加坡洗钱案后续:2023/8,新加坡曝出史上最大规模150亿洗钱案 3) 加强反洗钱受益所有人管理。2018年,香港金融监管局将受益所有人门槛从“不少于10%”修改到超过“25%” 4) 强化对电子货币等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各国加强了对电子货币、加密货币的管控力度。欧盟反洗钱5号令 5) 反洗钱国际化接轨~我国参与反洗钱组织构筑完整有效体系 I. 自2007年加入FATF后, 2022年10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审议了中国第四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第三次后续评估报告 II. 我国有望将在2024—2025年逐步启动FATF第五轮互评估流程, 以及互评估关注重点 3. 中资银行遭遇境外反洗钱制裁事件解析 1) 2015/8,中国银行米兰分行 2) 2016/2,中国工商银行马德里分行 3) 2016/11,中国农业银行纽约分行 4) 2018/2,中国建设银行约翰尼斯堡分行 5) 2018/4,中国银行纽约分行 4. 涉俄贸易制裁解析 1) 涉俄经济制裁的现状解读 2) 认识制裁合规开展涉俄业务 3) 建议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的业务及风险偏好,制定适合自身业务情况的合规红线 二. 制裁合规的主要方式,合规做好AML反洗钱 1. 反洗钱名单应用实务~防范黑、灰名单国家或地区给银行带来的洗钱风险 1)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栏目导航~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 2) FATF黑灰名单国家或地区 I. 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 行业的合规与风险控制中属于基本管理要素 II. 每年2月、6月和10月都会公布洗钱“黑名单”与“灰名单” 3) 银发〔2013〕2 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通知》,银行建制洗钱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名单 4) 银办发〔2018〕130 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中,已要求银行针对来自高风险地区客户采取强化交易监测措施 5) 银行不得依托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6) 《关于加强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名单管理和FATF公布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客户管理的风险提示》,要求银行重新审查与高风险国家或地区机构建立代理行关系 7) 制裁合规控制~军民两用货物名单:是指货物、软件或技术通常被应用于民用用途,但也有可能用于军事或用于制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8) 联合国制裁名单,美国制裁名单,OFAC制裁名单,FATF高风险名单区分 联合国安理会发布且得到中国政府承认的制裁决议所列个人或实体名单 2. 制裁合规的主要方式 最怕美国的制裁 1) 金融制裁 名单制裁/行为制裁/全面制裁 I. 基于国家的制裁:全面制裁国家、部分制裁国家 II. 基于名单的制裁:各类制裁名单、SDN 50%规则 III. 初级制裁和二级制裁的原理与案例 2) 出口管制 I. 两用物项管控 II. 美国出口管制介绍 III. 金融机构出口管制和两用物项管控责任 3) 俄罗斯制裁为例: 资产冻结、 行业制裁、二级制裁,CAATSA项下的制裁要求 4) 制裁违规:OFAC执法行动重点趋势 3. 我国反洗钱监管要求 1) 近三年的主要反洗钱监管规定解读,包括反洗钱法最新修订情况、2022年1号令等,跨境业务领域的重要反洗钱要求,包括2021年16号文,2021年102号文等 I.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II. 《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 计划(2022-2024年)》 2) 反洗钱违规处罚的案例集中比例 II. 高风险客户管控 III. 与不明身份客户开展交易 IV.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 3) 跨境洗钱行为的主要方式 I. 离岸金融中心 II. 虚假贸易 III. 银行卡境外消费 IV. 境外投资 V. 跨境汇兑的地下钱庄 VI. 《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 4. 反洗钱与制裁合规工作总结 1) 合规工作需要全员参与,每一个员工都应该具备基本的合规意识和知识 2) 合规工作需要与科技相结合,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来提高监管效率和精度 3) 合规工作需要与国际合作相结合,共同应对跨境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将紧紧围绕强监管严监管趋势,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化“穿透式监管”,坚决做到监管“长牙带刺”。 三. 熟识关联交易的三个维度关系 1. 需要构成关联交易的第一大前提是构成关联关系 1) 办法”是关联关系的 一方必须是“银行保险机构”本身,而另外 一方须是满足《管理办法》的“关联方”。 2) 实务中常见的误区,不属于《管理办法》所规制的关联交易 银行保险机构投资的金融产品、银行保险机构投资参股的标的公司等 2. “需要构成关联交易的第二大前提是必须有交易 1) 所谓交易通常系指存在直接 法律关系(互相负有权利义务) 即使满足第一问“关联”(即 一方为银行保险机构,另 一方为合格关联方),但双方之间没有直接 法律关系的,也不满足存在交易的前提条件 2) 所谓“关联但无交易”,自然也不会构成关联交易 3. 重点内容——“利益转移”。是关联交易的核心精髓所在,因为利益转移是关联交易的最终目的 1) 实务中交易结构复杂多变,难以通过列举方式完全穷尽所有的关联交易类型,因此在快速判断最好的办法即是考虑是否存在并实现了“利益转移”。 2) 是否存在“利益转移”也是实质重于形式判断关联交易的法宝 四. 新规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移事项~银行机构的关联交易分类 1. 授信类关联交易 1) 指银行机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关联方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保函、贷款承诺、证券回购、拆借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等。其中,银行机构应当按照穿透原则确认最终债务人;…… 2) 银行理财资金给关联方提供融资,如果银行实质上不承担理财风险的,不属于关联交易 3) 银行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的债券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本规则也没有明确,如果是包销方式承销,则需要纳入关联交易管理。不是包销? I. 根据证监会的规则,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的债券和关联方发行的债券同等对待都是关联交易范畴。 1) 包括银行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买卖, 信贷资产及其收(受)益权买卖,抵债 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3. 服务类关联交易 1) 包括信用评估、 资产评估、 法律服务、咨询服务、信息服务、审计服务、技术和基础设施服务、财产租赁以及委托或受托销售等 2) 明确代销金融产品也纳入关联交易,包括投顾服务、财产租赁也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4. 存款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引致银行机构利益转移的事项 5. 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细化 1)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于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定义 2) 新增禁止性规定,部分在过往的检查文件中已经多次强调 I. 规定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或监管要求。 II.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利用各种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规避监管规定,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融资、腾挪 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 III. 银行机构不得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IV. 银行机构不得接受本行的 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银行机构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含等同于担保的或有事项),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V.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为E级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开展授信类、资金运用类、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五. 梳理关联交易管理的主要问题 1. 2019—2023年在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处罚方面约353家机构受到处罚 2. 处罚内容,可大致划分为以下三类 1) 关联交易主体违规:比如,未有效识别关联方、股东与其关联方合并持股超比例及关联方信息不准确等 2) 关联交易行为违规:关联交易本身不符合监管规定,比如,以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向关联企业发放贷款,向单个关联方或关联方整体授信超比例或超过监管要求等 3) 关联交易管理违规:主要是指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关联交易时存在违规行为,比如,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关联交易披露不充分或重大关联交易未进行逐笔披露等 3. 关联方识别存在不足:关联方识别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是关联交易管理的重要基础,关联方认定存在错报漏报情况。由于关联方信息通常由经营机构自主申报,主观性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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