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专项培训 一、培训背景 近年来,危化品行业重特大事故频发(如天津港“8·12”爆炸、连云港聚鑫生物“12·9”爆炸等),暴露企业安全管理漏洞。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提升企业隐患识别与整改能力,防范重特大事故,特开展本次培训。 二、培训目的 掌握核心法规:理解重大隐患定义、管理要求及20项判定标准。 强化实战能力: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提升隐患识别、风险评估及整改能力。 规避法律风险:明确违法后果,推动企业合规管理。 三、学员收益 知识层面:掌握隐患判定标准、法律责任及整改流程。 技能层面:结合案例精准识别隐患,制定科学整改方案。 合规层面:熟悉《安全生产法》《刑法》相关条款,降低企业法律风险。 四、培训形式 理论+案例:法规条文与事故案例结合,强化理解。 分组研讨:模拟隐患场景,分组判定并设计解决方案。 互动答疑:针对企业实际问题现场解答。 五、课程价值 权威性:基于国家应急管理部最新法规及行业标准。 实战性:解析20+真实事故案例,覆盖危化品全流程风险点。 系统性:从判定到整改,构建完整安全管理链条。 六、培训师资 资深安全生产专家李翠老师授课,具备丰富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与法律知识,能够结合实际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重大隐患事故判定标准》的核心内容与应用要点,确保学员学有所获。 七、课程大纲 模块一:重大隐患定义与管理要求 1.1 隐患与重大隐患的法律定义 原文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安监总局第16号令)明确: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或全部停产停业,并经一定时间整改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导致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1.2 隐患分级与管理要求 一般隐患:危害小、可立即整改。 重大隐患:需停产停业、制定治理方案并报告监管部门。 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对拒不整改重大隐患的企业,监管部门可采取强制措施(如断电)。 1.3 管理流程 排查 → 报告 → 制定方案 → 整改 → 验收 → 归档。 模块二: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深度解读与案例分析 2.1 人员管理类隐患 标准1: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 原文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须在任职6个月内通过考核。 案例: 天嘉宜“3·21”爆炸事故(2019年):实际负责人未经考核,安全管理能力不足,导致78人死亡。 标准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危险化工工艺操作、焊接等作业必须持证。 案例: 东莞菱和宝德公司案(2021年):5名焊工无证作业被罚2.5万元。 2.2 设备设施类隐患 标准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外部安全距离不达标 原文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外部安全距离需符合国家标准。 案例: 河南洛染“7·15”爆炸事故(2009年):安全距离不足,8人死亡、108人受伤。 标准4:重点监管工艺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 原文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涉及危险工艺的装置必须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ESD)。 案例: 连云港聚鑫生物“12·9”爆炸事故(2017年):人工操作导致失控,10人死亡。 标准5:重大危险源罐区未设紧急切断系统 原文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罐区必须配备紧急切断功能。 案例: 大连“7·16”输油管道爆炸事故(2010年):储罐无紧急切断系统,火灾扩大致直接损失2.23亿元。 2.3 安全管理类隐患 标准6:未制定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原文要求: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动火、受限空间作业需执行审批和分析程序。 案例: 江苏靖江德桥仓储火灾(2016年):无证动火引发爆炸,直接损失2532万元。 标准7:危险化学品混存混放 原文要求: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禁忌物配存表》:禁配物质需分区分类储存。 案例: 天津港“8·12”爆炸事故(2015年):硝酸铵与易燃物混存,165人遇难。 模块三:违法情形与法律责任 3.1 《安全生产法》处罚条款 条款示例: 第一百零一条:未建立隐患排查制度,最高罚款20万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一年内四次受罚可吊销证照并关闭企业。 3.2 《刑法》相关罪名 危险作业罪(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明知存在重大隐患仍冒险作业,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导致重大伤亡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3 公益诉讼与典型案例 案例: 湖北某化工厂因重大隐患被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强制整改并赔偿环境损失。
|